(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罪犯王子杰信用卡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子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108号罪犯王子杰,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五监区服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监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子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鄂荆中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王子杰减刑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得三次季度表扬奖励、一次季度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子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