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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周立壮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立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416号罪犯周立壮,别名大壮,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高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5)蠡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立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分别裁定的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立壮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在1999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199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立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