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管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姚玉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军,姚玉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管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张国军,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豪,男,无业。被告姚玉西,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诉被告姚玉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子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