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天琪佳园1号楼1单元1502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某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天琪佳园1号楼1单元1502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立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