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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袁燕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峰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王鹏,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峰峰矿区峰峰镇中西佐村2队*****号。委托代理人:曹孟印,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燕会,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二中职教中心公寓8号楼3单元701室。委托代理人:王立宪,峰峰矿区光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鹏与被告袁燕会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冬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孟印、被告袁燕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鹏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为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渐渐淡薄,2012年5月27日女儿王若嘉出生,原告本以为随着女儿的出生夫妻感情能重归于好,但是一年多过去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和好,原被告于2012年6月初开始一直分居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原被告的夫妻生活给双方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王若嘉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200元。被告袁燕会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结合,但感情向好。为了支持原告完成学业,被告含辛茹苦倾情付出,现在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要抛弃被告,令被告感到难过无法接受。被告对原告的一片耿耿忠心、赤诚挚爱的情意,大地堪证、苍天可鉴。被告愿意忍辱负重,对原告给予理解和原谅。被告及爱女真诚期待着原告的幡然悔悟,回心转意。综上,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工作得法,双方一定会消除误解,和好如初。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鹏与被告袁燕会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5月27日生一女孩王若嘉,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被告袁燕会带女儿王若嘉住在娘家。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两年有余,并育有一女儿,虽有争吵,但并不能证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女儿尚且年幼,需要父母关爱,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彼此忠诚信任,在共同生活中不断增进夫妻感情,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故对原告王鹏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鹏与被告袁燕会离婚;二、驳回原告王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