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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晓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贤,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00-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贤,女,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明,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晓贤与被执行人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于2013年4月10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A×××××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张明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张明所有的皖A9R5**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