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资阳市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郎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郎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资阳市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黄龙新城小区A座6号。法定代表人魏利仁,执行董事。被告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郎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