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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0日。被告廖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