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其彬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415号罪犯刘其彬,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任丘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1)沧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其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其彬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10月16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其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