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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永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在限期内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1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