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再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常丽、康猛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常丽,康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再终字第32号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丽。再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猛。常丽与康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康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秦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康猛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8)冀民一申字第10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秦民再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8)秦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及海港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1)海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常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常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常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冠军代审判员 可小平代审判员 张子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