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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赵学浩与淮安市锴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浩,淮安市锴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赵学浩。委托代理人唐岩,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学云。被告淮安市锴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解放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博曼霭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凌飞,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浩诉被告淮安市锴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浩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学浩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学浩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