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南民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南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段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20元。经本院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殷程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