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上诉人陈××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3)桐民一初字第01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的户籍地是安徽省岳西县××镇××村,上诉人每年都是在外务工,春节回家,节后外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经常居住地;2、从原告的起诉书、法院送达裁定书及其所使用的电话号码等情况看,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桐城市的事实,要求将本案移送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卷内虽有桐城市××街道××村民委员会及桐城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㤺上诉人陈×Ç“除外出打工”,一直居住于桐城境内,因上诉人陈××称长年在外务工,份证明对其居住于桐垎的具体时间未予说明,故原审认定桐収为上诉人陈×Ç经常居䝏地的依据不足,原审据此确定本案玡辖理由不当。䜬案系因离婚纠纷引起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陈××长年外出务工,其仅在春节期间短暂回家探亲不能视为在外打工时间的中断。被上诉人段××住所地位于桐城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