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邓婷婷与马希云、邓莹飞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婷婷,马希云,邓莹飞,柏海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婷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俊,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希云,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莹飞,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海滨,男,汉族。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程殿民,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邓婷婷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俊,被上诉人邓莹飞、柏海滨,被上诉人马希云、邓莹飞、柏海滨的委托代理人程殿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孙兴春代理审判员 刘连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