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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邓婷婷与马希云、邓莹飞等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婷婷,马希云,邓莹飞,柏海滨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婷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振俊,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希云,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莹飞,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海滨,男,汉族。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程殿民,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邓婷婷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俊,被上诉人邓莹飞、柏海滨,被上诉人马希云、邓莹飞、柏海滨的委托代理人程殿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孙兴春代理审判员  刘连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