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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刘黎明、唐伟华、曾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刘黎明,唐伟华,曾勇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9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平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玉生,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城东路崇阳岭**号,系原告客户经理。被告刘黎明,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上田村第六村民小组。被告唐伟华,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中路*号。系刘黎明之妻。被告曾勇革,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医师,住新化县上梅镇古城路***号附***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刘黎明、唐伟华、曾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刘黎明已偿还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伍智育人民陪审员  陈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卿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