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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源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温金涛与太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涛,太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源民初字第6号原告温金涛,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兴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甘国斌,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增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金涛诉被告太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金涛于2013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温金涛负担。审判员  杜志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