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滨民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杏宝与郑惠萍、郑慧琴、郑智勇、郑智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杏宝,郑惠萍,郑慧琴,郑智勇,郑智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滨民初字第02232号原告魏杏宝,女,193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郑惠萍,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江北。被告郑慧琴,女,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汉滨区。被告郑智勇,男,汉族,1954年6月21日出生,住汉滨区。被告郑智华,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汉滨区。本院受理原告魏杏宝与被告郑惠萍、郑慧琴、郑智勇、郑智华赡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杏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明坤、魏杏宝负担。审判员 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