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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滨民初字第0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杏宝与郑惠萍、郑慧琴、郑智勇、郑智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杏宝,郑惠萍,郑慧琴,郑智勇,郑智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滨民初字第02232号原告魏杏宝,女,193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郑惠萍,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江北。被告郑慧琴,女,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汉滨区。被告郑智勇,男,汉族,1954年6月21日出生,住汉滨区。被告郑智华,男,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汉滨区。本院受理原告魏杏宝与被告郑惠萍、郑慧琴、郑智勇、郑智华赡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杏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明坤、魏杏宝负担。审判员  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来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