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曲法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红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红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韶曲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红义,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捕前暂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第三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3)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红义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红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红义于2013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进入韶钢集团公司炼铁厂一号高炉附近,再翻墙进入韶钢能源环保部的旧厂房,用携带的断线钳将围墙旁边一组(四根)直径2.5CM电缆剪断,转移至离围墙约二十米处的一个小坑,随后将每根电缆剪成三段共十二节,用携带的裁纸刀剥去电缆皮,企图获取电缆铜芯随身携带出韶钢厂区变卖获利。在剥电缆皮时,被韶钢安保工作人员发现抓获。经价格鉴定,涉案电缆共计41.5米,价值人民币29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红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韶钢能源环保部报案材料及价格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何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文红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韶浈价鉴(2013)19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红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0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红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文红义在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红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明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