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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钟某某抚养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钟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钟某甲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婚生女儿钟某乙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本院并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张某某应从医疗事故赔偿款中支付钟某甲10000元,并偿还钟运辉借款40000元,该款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付清后,钟某甲应随即将婚生女儿钟某乙交给张某某抚养,并由张某某自行承担小孩的抚养费;2、未经钟某甲同意,张某某不得更改钟某乙姓氏。现被执行人已将婚生女儿钟某乙交给申请执行人抚养,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483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宝团审判员  吴海平审判员  叶献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