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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南方某某与任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方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134号申请执行人南方某某,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某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某某光电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方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的(2013)碑执字第0213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2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费    建    国审判员 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