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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中刑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贾惠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刑减字第1号罪犯贾惠清,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青县,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6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和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贾惠清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2007年11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两万元不变;2009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两万元不变;2011年5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两万元不变;现余刑至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以罪犯贾惠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惠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劳动,踏实肯干,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良好。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1年6月23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1年12月2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7月12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月1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5月2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贾惠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思想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惠清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两万元不变(余刑至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莉审判员 周琳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