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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潘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玉刑初字第10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无业。2013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17日期间,被告人潘某在其位于玉环县坎门街道解放路52号的家中,接受“六合彩”赌博人员的投注并上报给庄家,等开奖后再与赌博人员结算,交接赌款,从中赚取回扣。上述期间,被告人潘某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55期,赌注金额达人民币55000余元,潘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潘某在玉环县坎门街道解放路52号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被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吴某、余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账单、六合彩卡片、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仍多次接受投注并上报给庄家、结算、交接赌款并从中赚取回扣,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六合彩卡片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美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