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执民字第7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刘晓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永执民字第79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89号。负责人:刘其先,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晓和,女,1975年06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506048163,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勤奋路鑫城佳园4幢6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永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晓和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中楠广场8幢2401室的房屋(权证号:02057919,建筑面积:157.02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光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晓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