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127号原告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局局长。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每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虹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