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黔县民初字第17号原告何某。被告杨某某。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马丰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2000年3月我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6月1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甲;2006年12月29日生育第二女孩,取名杨某乙;2008年9月17日生育男孩,取名杨丙。由于被告长期爱喝酒,酒后经常与我发生吵打,特别在2011年以来,被告有事无事都在找我吵闹,被告已对原告殴打成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孩杨某甲由我抚养,对女孩杨某乙、男孩杨丙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及债务暂时不分割。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和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情况;2、节育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未违反计划生育;3、(2013)黔县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曾起诉离婚。上列证据,因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应予采信。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辨,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5年3月同居生活。2010年12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黔黔仁结字28100000XXX号。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三个子女:长女杨某甲,2005年6月11日出生;次女杨某乙,2006年12月29日出生;男孩杨丙,2006年12月29日出生。何某在生育第三胎后以作了绝育手术。由于杨某某长期爱喝酒,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现何某诉请离婚,并明确女孩杨某甲由何某抚养。诉讼中原告对共同财产及债务请求暂不分割。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请;二、共同生育的子女由谁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打,由于杨某某爱喝酒,致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主张请求离婚的诉讼予以支持;对婚生子女的抚养,由于何某以作了绝育手术,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原告要求抚养一个子女,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杨某甲由原告何某抚养,杨某乙、杨丙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丰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