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某某公司、刘某丙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某某公司,刘某丙,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刘某甲,女,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刘某丙,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某某公司、刘某丙、某某保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