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汉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87号原告谢某某,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南丰镇永丰村1组001号。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北外乡广生村3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公司,地址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谭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谢某某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