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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刑执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谌清卫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刑执字第02047号罪犯谌清卫,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未刑初字第00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清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至二0一五年六月六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认为罪犯谌清卫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二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谌清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蒲叶审 判 员  郭玉荣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