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3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429号原告向某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代某某,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向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向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