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剑明与龚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明,龚永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62号原告王剑明,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经商。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龚永坤,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明与被告龚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