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21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