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万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