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张凯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张凯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李国强,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张凯歌,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张凯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于2013年12月30日以已经与被告张凯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凯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凯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对被告张凯歌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胡卫军人民陪审员 任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