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卢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权广福申请执行李建峰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广福,李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权广福,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生。被执行人李建峰,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权广福申请执行李建峰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卢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期间本院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李建峰在中铁十九局三淅高速8标工程项目部工程款28504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建峰在中铁十九局三淅高速8标工程项目部工程款294684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账号: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