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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高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宋连庆与三星无纺布厂货款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庆,高阳县三星无纺布厂,姚国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高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宋连庆,男,50岁,汉族,农民,住高阳县孟仲峰村。被执行人高阳县三星无纺布厂,高阳县石氏村。第三人姚国通,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石氏村。张建通,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石氏村。孟庆国,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石氏村。姚双保,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石氏村。吴洪宾,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石氏村。本院在执行宋连庆与高阳县三星无纺布厂贷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阳县三星无纺布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姚国通、张建通、孟庆国、姚双保、吴洪宾为被执行人高阳县三星无纺布厂的合伙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7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姚国通、张建通、孟庆国、姚双保、吴洪宾为本案被执行人。姚国通、张建通、孟庆国、姚双保、吴洪宾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宋连庆清偿债务3178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陪 审 员  姚 远��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审 判 长  齐 宁助理审判员  李志勇陪 审 员  姚 远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审 判 长  齐 宁助理审判员  李志勇陪 审 员  姚 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