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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恢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孜恒与吴海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孜恒,吴海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王孜恒,男,铜川市人。申请执行人吴海南,男,铜川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孜恒与被执行人吴海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耀法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孜恒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7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8月9日向吴海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王孜恒支付赔偿款3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总计3050元。2013年12月31日王孜恒缴纳执行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法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额3000元中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张彦锋审判员  芦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满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