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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民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雷荣辉与张永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确认决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荣辉,张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洛南民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雷荣辉。委托代理人雷民子,系雷荣辉之父。申请人张永平。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雷荣辉、张永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雷荣辉、张永平因索要照片发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7日经洛南县石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永平一次性支付雷荣辉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整),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相关责任;二、双方不得就此事再次引发其他任何纠纷,主动清除原先涉及对方个人隐私的所有文字、影像和多媒体信息,不得干扰对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