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04-15
案件名称
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193号原告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6529252-X。法定代表人饶贵民,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1号。法定代表人宋文周。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长城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0元,冻结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家庄宏大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0元,冻结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天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