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栾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三初字第00709号原告栾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姜某某,系被告母亲,汉族,农民。原告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宇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某、被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0月16日举行婚礼,未登记。20X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王某某。2012年3月23日补办结婚证。2011年7月6日我与被告在大连打工时,被告骑摩托车撞在他人车上,造成脑外伤,昏迷近一个月。醒后意识不清,后经沈阳医大一院、大连开发区医院、四平中心医院医治未好转。2012年12月份经西丰县仁爱精神康复疗养院诊断,被告王某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并入住该疗养院。现被告生活不能治理,经常打人、骂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我是被告母亲,原告所述属实,我儿子是在大连打工时受的伤,经大连、沈阳、四平等医院治疗未治好,后期总自言自语,有时打人。2012年12月份我儿子被送到西丰仁爱精神康复疗养院,经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现原告起诉离婚,我同意两人离婚,离婚后我儿子由我负责监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6日举行婚礼,未登记。20XX年X月X日原告生一女孩王某某。2012年3月23日原、被告补办的结婚证。2011年7月6日原、被告在大连打工时,被告王某骑摩托车撞在他人汽车上,造成脑外伤,经沈阳医大一院、大连开发区医院、四平中心医院医治,仍未治愈。2012年12月份,被告王某因自言自语、打人,被送至西丰仁爱精神康复疗养院,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并入住该疗养院。现原告以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母亲表示原、被告离婚后被告由其负责监护。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诊断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及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维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母亲表示由其负责监护被告,故原告要求离婚,应当准予。婚生女王某某应随原告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某随原告栾某生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宇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