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陈逢源诉陈炜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逢源,陈炜东,陈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陈逢源,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碧华,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彩婷,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炜东,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华君,女,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逢源与被告陈炜东、陈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逢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逢源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逢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逢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一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绿-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