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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某诉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贾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郭某,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栗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