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某诉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贾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郭某,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某,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贾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栗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