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279号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祥,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烁。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嘉禾圣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关宇宁审 判 员 吴彦华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