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时正平,徐金龙,徐亭亭,徐惠与王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正平,徐金龙,徐亭亭,徐惠,王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时正平。申请人徐金龙。申请人徐亭亭。申请人徐惠。被申请人王洋。本院在受理四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洋所有的苏NLX7**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洋所有的存放在沭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院内苏NLX7**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