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周家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周家豪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7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生,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传服,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豪,男,汉族,1990年11月25日出生。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泽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传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3日,被告驾驶粤B×××××(临)号车在福田区上步路体育场段分别与案外人叶添流驾驶的粤B×××××号车、案外人陈超驾驶的粤B×××××号车发生碰撞,导致三车部分受损。经交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叶添流及陈超不承担责任。车辆粤B×××××在原告处投保,原告依据合同向案外人支付了本次事故车辆维修费102822元,并取得向被告代位追偿的权利。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0082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周家豪未做答辩。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基本相同。本院认为,被告驾车与案外人发生碰撞,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案外人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负担。原告作为案外人的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中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了赔偿,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将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后的维修费100822元给付原告,同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家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金1008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9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1179.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