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龚魏、童凌、龚义顺、倪静兰、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龚魏,童凌,倪静兰,龚义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徐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爱梅,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龚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童凌,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倪静兰,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龚义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胡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市轻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龚魏、童凌、倪静兰、龚义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存款176万元。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婧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