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诉胡某某、孙某某及潘某某、谢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孙某某,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90号原告:李某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李某乙,男,系原告李某甲之子,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原告李某乙母亲。被告:胡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孙某某,男,住址同上,系被告胡某某丈夫。第三人:潘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第三人:谢某某,女,住址同上,系被告潘某某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胡某某、孙某某及第三人潘某某、谢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对被告胡某某、孙某某及第三人潘某某、谢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夏积龙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卞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