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官民初字第0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惠志平与丁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志平,丁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民初字第0450号原告惠志平。委托代理人张宙航。被告丁来生。委托代理人史美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志平与被告丁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志平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惠志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志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鉴定费1200元由惠志平负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