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姚爱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爱平,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以上均为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18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8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至2010年12月26日)。因盗窃于2011年1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8月17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3)2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爱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爱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姚爱平伙同“小黑”(另案处理)来到中山市东区××路×号一楼住宅,入户盗得被害人邓某某的至爱牌手机1部(无法核价),在推行房间的一辆小鹰马牌48V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逃离时被群众发现,遂弃车逃离。随后,被告人姚爱平被巡逻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姚爱平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破案后,赃物电动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爱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起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笔录,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价鉴字(2013)15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刘某某、黄某某、毛某某、杨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姚爱平的供述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爱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姚爱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爱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爱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爱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应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