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吕学成与聂波、刘建岭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成,聂波,刘建岭,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吕学成,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波,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建岭,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局,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实验中学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潘洪波,局长。原、被告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定于2013年3月4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吕学成承担。审判长 向国秀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