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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吕学成与聂波、刘建岭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成,聂波,刘建岭,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吕学成,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波,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建岭,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局,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实验中学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潘洪波,局长。原、被告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定于2013年3月4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吕学成承担。审判长  向国秀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更多数据: